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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人大首部法规“瞄准”城镇绿化

     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值得关注的是,在《立法法》修改后,宿州市成为我省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城市之一。这部地方性法规也有望成为设区城市获得立法权后我省首个地方立法项目。
     今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宿州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此后,宿州市立即启动立法论证和立法调研工作,将《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条例》起草过程中,为确保民主立法,宿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层次召开了市直部门、街道社区、企业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专题调研会,先后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会、立法听证会20余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确保立法更加“接地气”。
     “过去宿州市城镇绿化事业滞后,主要原因是政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督不到位。”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武钦殿介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不仅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而且规定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重点规定了绿化管理部门的职责。
     武钦殿坦言,在城镇绿化建设中,“重建设、轻养护”的现象比较严重。为此,《条例》要求,政府要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将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绿化建设养护需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职责。
     《条例》不仅规定了城镇绿化的养护主体,而且对养护不力,造成苗木缺株死亡或者没有尽到养护职责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给予处罚。根据规定,城镇绿化、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规定的职责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为突出社会监督,《条例》要求城镇绿化规划方案、居住区绿化、临时占用绿地等都要进行公示。同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不仅要在十五日内处理,而且还要反馈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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